视同工伤的情形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2-05-27 20:13) 点击:480 |
[法律规定] 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理解适用] “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 突发疾病”是指上班期间突然发生任何种类的疾病,一般多为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阻等突发性疾病。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的,以及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没有当时死亡,但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维护国家利益”是指为了减少或者避免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职工挺身而出。“维护公共利益”是指为了减少或者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损失。职工挺身而出。在这种情形下,没有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要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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