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管理办法》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8-10 22:26) 点击:978 |
根据《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为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客观、公正、便民、高效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关于印发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4号)。 《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同意,自2012年1月21日施行。 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的,为保证及时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处理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等事宜,由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 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或者不能提供其他合法有效担保,需要交纳保证金的,适用《办法》。 当事人或事故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自愿申请交纳保证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准许,在其按《办法》交纳了保证金后,对事故车辆检验、鉴定完毕后予以返还。但无牌证、拼装、达到报废标准等不合法车辆除外。 保证金的交纳: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交纳保证金的数额、时间和方式等事项。未按《办法》交纳保证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照《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扣留事故车辆。 纳保证金的义务: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按照每人6万元至8万元交纳: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重伤按照每人3万元至5万元交纳,轻伤按照每人1万元至2万元交纳; (三)造成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财产损失的,按照评估损失费的80%交纳。 保证金的使用:因救治伤员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需要,根据保证金所有人或者受害方的书面申请,或者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的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决定保证金的支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交纳保证金的情况及时告知损害赔偿权益人。 保证金的退还和移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退还保证金或者保证金银行存款余额及其利息: (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保证金交纳方依法不承担损害赔偿义务的; (二)保证金交纳方已经依法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依法不予调解或者调解终结的,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在诉讼时效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将保证金或者保证金银行存款及其利息退还交纳人。 需要退还保证金或者保证金银行存款余额及其利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证金交纳人领取保证金的时间和地点,逾期12个月未领取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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