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滕泽强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离婚协议中能否约定子女抚养费由一方全部负担?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8-20 21:23)    点击:461

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对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子女抚养费全部由一方承担,另一方不用承担的约定是否有效,有种观点认为,该约定实际上是排除了另一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该义务是法定的,且是带有人身性质的义务,所以不能用协议来排除,否则无效。我们认为,支付子女抚养费是履行抚养义务的方式,但并非是唯一的方式。抚养义务包括多方面,既包括照顾子女的生活、学习;也包括对子女进行管理、教育。父母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仅仅局限于支付抚养费,因为言语上的教诲、书信的沟通,在探视期间与小孩的接触等都能够从不同层面履行抚养义务,婚姻法修正后规定的探视权也起到了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从其他方面履行抚养义务的一种保障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确认了离婚协议中一方负担全部抚养费这一约定的合法性。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滕泽强律师提供“公司法务  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滕泽强律师,滕泽强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滕泽强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09919630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滕泽强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兰州律师 | 兰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滕泽强律师主页,您是第106090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