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尚在大学求学未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是否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8-20 21:28) 点击:462 |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如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尚在校就读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成年子女,如果尚未独立生活,他们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继续支付抚养费的要求,有支付能力的父母是否还有义务负担抚养费,在这一问题上,《意见》与《解释》之间存在着冲突,这就涉及到了法的如何适用问题。《解释》与《意见》都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二者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问题。但《解释》是在《意见》之后生效的,依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它的效力要高于意见,当二者对某一问题的规定出现不一致时,以《解释》为准。尚在校就读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成年子女中部分人虽未独立生活,但他们并非客观不能独立生活,而是出于各种主观原因没有独立生活。有的是为了把身心都投入到学习上,在求学期间多学些知识;有的则是因为依赖性比较强的原因。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这类群体如果不是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生活,父母即使有支付能力,也有权不再支付,因为父母此时已经不再负有抚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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