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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是否需要换离婚证?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8-24 22:13)    点击:644

  很多朋友咨询,诉讼离婚后,法院作出了离婚的生效判决,那么离婚生效判决书是否一定要去婚姻登记机关换离婚证书呢?

 

    其实不需要。

 

    我们国家规定,离婚只有两种方式:1,诉讼离婚;2,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时候,婚姻登记机关会发放离婚证书;而诉讼离婚呢?法院会作出裁定或者判决,生效后的裁定或判决跟离婚证书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当事人不需要将生效判决书或者生效调解书去换离婚证书。

 

    那么,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怎么去判断呢?

 

    我们国家采取的是二审终审制,一般看到二审法院出具的离婚法律文书基本上都已经是生效的。对于第一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或者裁定,如果当事人没有上诉而导致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生效的,则当事人可要求法院开具判决生效的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处理结婚与离婚事宜的规章是婚姻登记条例,在该条例中,只对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判决书,明确需要副本归档(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没有对离婚判决书明确归档。两者比较,宣告无效与撤销婚姻的后果,是对民政部门发放结婚证行为在法律上的否认,结婚证效力应当自始无效;而离婚,并不否认结婚的效力。 

 

      同时,在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中,规定婚姻双方可以到任一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离婚亦然(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样,档案可能会多处发生,是故,其记载本身的证明力不强。同时,离婚者各自单飞,很少有动力去原登记机关补全档案,毕竟判决书本身已经有效力。所以判决书不归档,亦是现实允许的。 

 

      民政部通知(1986911 民[1986]29号)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问题五:《婚姻登记办法》规定,办理复婚登记时应收回《离婚证》。由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申请复婚时,婚姻登记机关是否收回法院的判决书?///答:规定复婚登记时收回《离婚证》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重婚。因此,由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申请复婚时,婚姻登记机关应收回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如当事人坚持要求自己保存,婚姻登记机关可在办理复婚登记时,在原离婚判决书上注明当事人已于何时在何处办理复婚登记并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印章。”///这个回答本身表明,离婚判决书不必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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