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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9-02 14:11)    点击:458

经国务院批准,自今年1月1日起,我省将为2010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据初步测算,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受益人数将达到70万多人,人均普调水平将达到180元。省上要求,务求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此次调整是根据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确定的。这也是自2005年以来,我省连续七年给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此次调整政策继续保持了与前几次的连续性,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缴费水平挂钩,调整水平仍按照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全国平均水平为140元。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职)人员、高龄人员进行了特殊调整。
  【调整范围】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
  从2011年1月1日起,为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调整基本养老金。
  【调整标准】普遍调整与特殊调整相结合
  普调基本养老金
  1.按退休(职)人员人均调整。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人均增加61元;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人均增加43元。
  2.按退休(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调整。在普调第1项的基础上,退休(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增加3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3.按缴费水平调整。在普调第1、2项调整基础上,退休(职)人员办理退休(职)审批手续时,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的平均缴费指数不满1的,再增加20元;平均缴费指数等于大于1小于2和建立个人账户前已退休、退休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没有缴费指数的,再增加30元;平均缴费指数等于大于2的,再增加40元。
  4.给 2010年1-6月退休(职)的人员补调。凡2010年1-6月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先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发〔2010〕19号)规定进行调整,之后,再按照此次确定的新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特调基本养老金
  1.在普调基础上,在职期间经国家或本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按相应组织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的正高职称人员每月再增加15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职)的正高职称人员每月再增加130元;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的副高职称人员(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每月再增加12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职)的副高职称人员(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每月再增加100元。
  2.按退休(职)人员年龄调整。截至2010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再增加30元;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再增加35元;满80周岁及以上的,再增加40元。
  3.在普调和特调第1、2项基础上,企业已退休(职)的原军队转业干部,月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1625元的,一律调整到1625元。
  【调整要求】增加养老金节前发放到位
  此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省委、省政府要求,全省各级人社、财政等部门要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无遗漏、无差错、无延误”,努力在春节前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切实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省人社厅同时要求,要继续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调特实施过程中,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随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调待工作平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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