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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交通事故赔偿将实行城乡同命同价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11-05 19:40)    点击:602

新制定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行。根据条例,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甘肃省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标准上将不再有区别,实行“同命同价”。

  新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共99条,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上,条例明确规定,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本省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按照被抚养人经常居住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这也就意味着,以后甘肃省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标准上将不再有区别,实行‘同命同价’。

  据了解,在此之前,根据甘肃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所获赔偿根据其身份,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居收入计算,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所获赔偿相差4倍左右。随着社会发展,交通事故赔偿“同命不同价”被社会人士和法律界所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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