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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是否都是共同债务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11-26 21:16)    点击:407
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请求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如夫妻一方不能证明该债务已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定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按个人债务处理:


    (1)夫妻双方不存在举债的合意且未共同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2)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双方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或道德义务;


    (3)债务形成时,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债务不是为债务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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