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与劳动合同解除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4-12 23:00) 点击:563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若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能否享受以上工伤待遇? 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来看,五级至十级工伤所享受的工伤待遇包括两项:第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第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于第一项待遇来说,不管职工是否违纪,也不管是否合同到期,该项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而对于第二项待遇来说,是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来支付,如果劳动者严重违纪,被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第二项待遇用人单位是否可不用支付? 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提出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当工伤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能否还能主张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基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发生的相关待遇,假如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后而在严重违纪前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就是说,职工一旦发生工伤并构成伤残等级,那么就在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法定的义务,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不论劳动者是否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均应当依照工伤条例的规定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至于工伤职工因严重违纪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可另行向该职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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