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解散的清算方案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1-07 11:48) 点击:1116 |
清算方案由清算组制定并组织实施。 清算组在制定清算方案前必须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在核实债权、债务的基础上确定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清算方案制定出来后,在公司自行组织清 算的情况下,应当将清算方案报请股东会认可。国有独资公 司的清算方案需报请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认可。 如果公司是被依法责令关闭的,还应将清算方案, 报请政府有关主管机关认可。如果公司是由法院指派清算人 组织清算的,还应将清算方案报请直接管辖的人民法院认 可。清算方案未经认可不得实施。为了准确掌握公司的资产 和负债情况,清算组接管公司后,公司一切与清算目的无关 的经营活动必须停止,并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因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制定如下清算方案: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二、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本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八)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四、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及法定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的比例分配。
该文章已同步到:
|